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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12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香河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香河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人员密集、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不含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二)投资100万元(含)以下的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二部分 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县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和“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

  属地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采取“镇区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管合法、管违法”要求,协调联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

  第四条 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县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水务局、发改局、科工局、民政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教体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自规局、审批局、园化绿化中心、家具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消防救援大队、通讯、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中心、事务局)、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区)。

  县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管理部门)、各镇区、其他县直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管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县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操作运用,组织各镇区、县直各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赋予各镇区、县直各部门监管执法权限,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三)建立健全各镇区、县直各部门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建立完善管理办法和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县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联席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二)起草、修订本县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细则。

  (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

  (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季度联合检查、年度联合考核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指导各镇区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

  (二)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开展指导工作。

  (三)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化平台,掌握本行业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四)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各镇区及时开展巡查检查。

  (五)职责分工: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书店、电影院、图书类仓储库房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住建局承担全县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同时指导全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不含铁路、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指导、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县科工局负责指导工业制造业企业、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为主的医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直属医院、医疗卫生机构、早教中心、月子(母婴)中心、婴幼儿托育机构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动物诊疗、畜禽屠宰、农药、兽药、养殖、饲料及添加剂等生产经营单位和设施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等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娱乐经营场所(网吧、KTV等)、博物馆、文物考古、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旅游行业、营业性演出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体育设施等行业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看守所、拘留所等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水、气、热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施工和违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含违规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线)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小型游乐设施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严厉打击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县自规局负责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办理相关合法用地手续涉及违法占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审批局负责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压实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同时做好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县园林绿化中心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公园、园林绿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家具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家具类展厅、仓储库房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消防救援工作,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协调火灾预防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移动、联通、电信、广电、邮政等单位负责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基站、线路等设施设备涉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组织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

  (二)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建立监管台账(模板详见附件1),全面掌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基本情况,信息台帐每月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镇区明确专门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级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执法权限及时办理或转交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处理。

  (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

  (五)对市民通过“12345”热线、信访等途径,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县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部分 监管程序

  第九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由所在各镇区具体承担信息登记服务职责。

  建设单位在开工5个工作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镇区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上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信息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2、附件3)

  第十条 各镇区作为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时,应对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应通过签署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详见第六部分)。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根据工程类别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停止的违法建设活动及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按有关程序依法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情形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原由,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镇区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重点开展以下方面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模板详见附件4):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是否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施工作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任书;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进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

  (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五)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六)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七)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

  (八)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九)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应检查是否按要求发布施工信息,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十)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十一)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禁限目录等要求。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工程销账手续。

  第十四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巡查检查,综合根据工程工期、规模、危险程度、季节性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镇区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执法权限及时办理或转交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办理。

第五部分  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

  (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组织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四)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建筑型工程,开工前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

  (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九)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在动火审批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到属地管理部门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与属地政府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

  (十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登记。

  (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或个人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十三)不得将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不得承接未经许可的限额以上建筑工程。

  (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五)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

  鼓励聘用具有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权责后上岗。

  (六)施工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开展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及时处置。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十一)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二)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三)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部分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

  (四)组织冷库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

  第十八条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

  (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各镇区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班前教育,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域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部分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消防培训,会同各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通过制作发放消防知识视频、消防安全管理手册等方式,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指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易燃易爆建筑材料和危险物品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前往属地各镇区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涉及改变结构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文件,确保结构安全,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八部分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失信惩戒信息网上公示渠道。相关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理文书等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归集到发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办法,对县级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评价成果报送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农村自建房、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历史建筑保护与修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不含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建设由自规、城管、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及各镇区按照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建设线索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建设相关建设活动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监督台帐(模板)

  2.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模板)

  3.安全责任清单及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模板)

  4.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相关文件政策解读:《香河县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