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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河县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12/07 字号:

  香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香河县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香河县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香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

  香河县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提升我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廊坊市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安委”)主任、副主任及县消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各镇(社区办)、经开区、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就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重点任务和火灾事故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县消安委进行的约谈,由县消安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他约谈由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二章约谈情形

  第四条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县消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相关镇(社区办)、经开区和县消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相关镇(社区办)、经开区分管负责人:(一)1个季度内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二)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次年度消防工作考评排名全县末位的;(三)县消安委督办的消防安全重点事项,整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县消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一)相关行业系统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二)年内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的;(四)相关行业系统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火灾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监管领域企业消防安全负责人:(一)年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二)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火灾事故的;(三)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因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的;(四)对县消安委或县消安委成员单位督办的火灾事故,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五)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约谈程序

  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约谈镇(社区办)、经开区、消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消安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消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程序;(二)约谈镇(社区办)、经开区或消安委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由县消安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启动程序;(三)约谈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由县消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县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启动程序;(四)如有多个对象因同一事由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向被约谈方发出书面通知。被约谈方接到约谈通知后,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被约谈方为相关镇(社区办)、经开区的,镇(社区办)、经开区、消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相关单位内设科室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一并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企业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一并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参加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其相关内设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约谈人总结发言;(五)形成会议纪要,视情通报全县。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会议纪要应在约谈后一周内报县消安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县消安委或其成员单位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问效工作。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方可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监察机关或对被约谈方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镇(社区办)、经开区、消安委成员单位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及以上的,纳入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香河县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