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提升我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廊坊市消防安全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县消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相关镇(社区办)、经开区和县消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相关镇(社区办)、经开区分管负责人:
(一)1个季度内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次年度消防工作考评排名全县末位的;
(三)县消安委督办的消防安全重点事项,整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县消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一)相关行业系统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二)年内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的;(四)相关行业系统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火灾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监管领域企业消防安全负责人:(一)年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二)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火灾事故的;(三)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因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的;(四)对县消安委或县消安委成员单位督办的火灾事故,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五)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意义科学定责,明确“对谁做”、“谁来做”、“怎么做”,进一步提升全县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