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为切实加强我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原则
通过开展集中排查工作,准确掌握我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净化房屋租赁市场环境,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常态化。
三、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的界定
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我县户籍人员,流动人口应当到达居住地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流管站)申报居住证登记。
本方案所称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的房屋、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本方案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或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的信息。
2、职责分工
(一)各镇(社区办)、经开区:负责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安辅警标准招录专职工作人员,组建流管队伍(淑阳镇、安平镇、社区办、示范区20-30人,其他镇15-20人),纳入派出所社区警务队,由派出所进行统一管理。社区警务队对本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排查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发现安全隐患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各镇(社区办)、经开区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规范物业服务,指导物业配合属地政府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工作;提供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信息。
(四)税务局: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将清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中的税收收入,用于保障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工作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全县房屋产权信息。
(七)发改局:负责提供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石油经营企业、二手车市场中的外来从业人员信息。
(八)人社局:负责提供劳动合同备案企业人员信息;指导各镇(社区办)、经开区专职工作人员招录工作。
(九)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提供餐饮行业外来从业人员信息;处理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十)教体局:负责提供学校、培训机构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学生中的流动人口信息。
(十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清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除安全隐患,提供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
(十二)科工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信息。
(十三)卫健局:负责提供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县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的流动人口信息。
(十四)民政局:负责提供办理结婚登记、临时救助的困难人员中的流动人口信息。
(十五)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排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案件;提供处罚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流动人口以及出租房屋信息。
(十六)经开区:负责提供在家具城展厅及所属企业中的外来从业人员信息。
(十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办理通讯业务的流动人口信息。
四、主要意义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严防各类案件发生,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