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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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峤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2026]第94号),现案件已审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电话无人接听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6日工资1117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