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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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吕中敏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2025]第578号),现案件已审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电话无人接听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4层C区432室。联系电话:0316-8322077
特此公告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