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12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公安派出所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反馈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收到核准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适当延长。
需要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县级公安机关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反馈回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核准结果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收到核准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2025年01月《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香河县公安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 |||||||||
| 监督电话:0316- 8676102 、12315(市场监管部门)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及对象 | 收费主体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备注 |
|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元 | 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或其他原因换领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补领4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居民身份证申领人 | 香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 业务窗口扫码支付或现金支付 | 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 | |
| 2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元 | 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3号 | 受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二代居民身份证未发放前,申请人可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香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 业务窗口扫码支付或现金支付 | 无 | |
| 3 | 城市养犬证 | 元 | 500元 | 香发改(2022)22号 | 养犬申请人 | 香河县公安局 | 现金支付 | 无 | |
| 河北省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 ||||||||||||
| 监督电话:0316-5768567(纪检室)、12315(市场监管部门)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收费主体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
| 1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反光号牌 | 汽车 | 元/副 | 100 |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2、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3、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规定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即每面17.5元。 计价格【1994】783号规定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计价格[2001]1979号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 机动车号牌申请人及单位 | 机动车号牌申请人及单位 |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 业务窗口可电子扫码支付,缴费窗口可现金缴费。 | 新能源汽车免征初领号牌费 |
| 挂车 | 元/面 | 50 |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 元/副 | 40 | ||||||||||
| 摩托车 | 元/面 | 17.5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元/张 | 5 | ||||||||||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元/个 | 1 | ||||||||||
| 2 | 证书工本费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0 | 1、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2、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及驾驶人收取。 | 机动车证书申请人及单位/驾驶证证书申请人 | 机动车证书申请人及单位/驾驶证证书申请人 | 无 | ||||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元/证 | 10 |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元/证 | 10 | ||||||||||
| 3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报名费 | 元/次/人 | 5 | 残疾人驾驶员考试参照汽车类收费标准收费。 | 冀价行费字[1997]第120号规定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100元。 冀价行费字[2008]第39号规定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80元,其他机动车类每人次130元,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105元,其他机动车类每人次140元。 | 申请驾驶资格考试人员 | 申请驾驶资格考试人员 | 1、每科初考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重新申请考试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2、轻骑减半收费。 | |||
| 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 元/次/人 | 100 | ||||||||||
| 场地驾驶考试 | ||||||||||||
| A、汽车类 | 元/次/人 | 170 | ||||||||||
| B、摩托车类 | 元/次/人 | 80 | ||||||||||
| C、其它机动车类 | 元/次/人 | 130 | ||||||||||
| 道路驾驶考试费 | ||||||||||||
| A、汽车类 | 次/人 | 210 | ||||||||||
| B、摩托车类 | 次/人 | 105 | ||||||||||
| C、其它机动车类 | 次/人 | 140 | ||||||||||
| 4 | 记满12分以上驾驶人考试费 | 元/次/人 | 同上 | 同上 | 冀价行费字[2010]11号规定记满12分以上驾驶人考试费参照以上冀价行费字[2008]第39号规定执行。 |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人员 |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人员 | 同上 | ||||
| 5 | 逾期未体检注销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费 | 元/次/人 | 同上 | 同上 | 冀价行费字[2010]11号规定逾期未体检注销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费参照以上冀价行费字[2008]第39号规定减半执行。 | 按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减半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