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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尽春《宅基地证》补发公告

来源:安头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08

  坐落于安头屯镇安头屯四村,张尽春名下证号为:冀(香政)字第36086号,面积为286.41平方米,登记日期为:1986年12月6日的《宅基地证》遗失,现声明该《宅基地证》作废。

  现继承人张博林申请补证,我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持有关资料到安头屯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镇将依法为该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电话:0316-8699899

  安头屯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