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头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07
依据《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安头屯镇北口头村村民马绍华宅基地证依法处置的函》,现将马绍华名下坐落于安头屯镇北口头村,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表编号为:28255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档案、王淑红名下坐落于安头屯镇北口头村,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表编号为:28254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档案予以注销,声明作废。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持有关资料到安头屯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镇将依法核准注销,原证作废。
特此声明。
电话:0316-8698286
附件:《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安头屯镇北口头村村民马绍华宅基地证依法处置的函》
安头屯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