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1/05
根据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5)冀1024执恢4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冀1024执恢4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项目:将刘金赞名下位于香河县绣水街南汇展路东侧京汉君庭小区17号楼2单元301室,证号是冀(2019)香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531号不动产证明注销并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孙畅名下。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