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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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文勇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拖欠工资一案(香劳人仲案[2025]第429号),现案件已审结。因你单位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4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4月2日工资4612.9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后立即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4层C区432室。联系电话:0316-8322077
特此公告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