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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公告

来源:香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2/28 字号:

广大居民,社会单位:

  2024年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火灾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44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初步查明火灾为该小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在全县范围内就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二、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充电。

  五、严禁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火灾。

  六、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七、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

  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

  十、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十一、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属违法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