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宋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16 字号: 大 中 小
刘振财因保管不善,将刘宋镇幞头屯村证号为:冀(香政)字第64507号,面积为241.8平方米,登记日期为:1986年12月25日的《宅基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宅基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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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宋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