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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公安局关于征集药品领域犯罪线索的通告

来源:香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5/12 字号:

香河县公安局

关于征集药品领域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参与热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香河县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

  (二)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美容针剂、化妆品、美容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保健食品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

  (六)通过互联网、跨区域等方式制售假药劣药的;

  (七)其他涉嫌药品领域犯罪的。

  二、积极检举揭发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

  三、积极检举揭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妨害药品管理的犯罪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五、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行为: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积极检举揭发身边涉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实事求是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相应奖励;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地址:香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

  举报电话: 8672110、17803362507

  联系人:马警官

  特此通告

  香河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