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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的通告

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11 字号:

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的

通告

  自2021年2月1日起,我县全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持续巩固烟花爆竹全域禁售禁放工作成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各乡镇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禁售举报电话:应急管理局8584345;禁放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特此通告。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