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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11/09 字号: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领域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企业培育

  (一)加强项目引进。现代服务业是县委、县政府“1+3+2”产业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区要从充分利用我县独特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服务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包括当前发展势头强劲的电商企业,对符合要求的新上项目严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的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领导包联。对项目引进人严格落实各项奖励措施,对项目引进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考核奖励办法。

  (二)建立成长型企业培育库。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全县服务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发展,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发改局要根据全县有关企业的成长情况建立企业培育库,并定期收集整理入库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定期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镇区协调解决,为企业发展营造最优的环境。

  (三)企业申报入统。对达到入库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的企业,县发改、税务等部门和企业所在镇区,要安排专人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及时申报奖励。

  二、建立奖励机制

  (一)重点企业奖励

  对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成长奖励

  1.新建企业奖励:新建企业是指当年新建投产、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新增成长企业奖励:对原有企业经培育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保持在库的企业奖励

  从2021年起,对连续保持在库企业,经审核,每年奖励1万元。对退库企业,取消当年奖励。

  (四)对企业持续发展奖励

  从2021年起,对在库企业(不含列统后指标下降不达标的企业)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根据企业规模和增长幅度给予奖励。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

  增幅在5%(含)至10%(不含)的,奖励2万元;

  增幅在10%(含)至20%(不含)的,奖励3万元;

  增幅在2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在1亿元(含)以下,5千万元以上的:

  增幅在1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在5千万元(含)以下的:

  增幅在20%(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五)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服务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报企业所在镇区审核后,由县发改局统一组织评估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县发改局要根据成长型企业规模增长等情况,测算出所需奖励资金额度。县财政局将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具体推进措施

  县政府成立推动服务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华维担任,县发改、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成英杰兼任,具体负责协调企业培育、奖励等有关工作。

  (一)实施考核通报

  将新增达标企业数量纳入各镇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增达标企业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镇区加大推进力度,帮助企业加速成长。

  (二)加强数据信息沟通

  强化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实现企业数据信息共享。县税务局每季度向县发改局提供全县相关企业营业收入及缴纳增值税等相关数据,各镇区建立成长型企业培育库,对重点目标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做好运行数据监测并实施动态分析。

  (三)强化入企帮扶

  建立成长型企业帮扶机制,通过入企调研走访、召开政企恳谈会、银企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2.本文件有效期5年,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3.本意见所指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及房地产中介类企业。

  4.奖励资金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于下一年度发放。

  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