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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三轮车、电动三(四) 轮车治理的通告

来源: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   发布时间:2021/10/11 字号: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三轮车、电动三(四)

轮车治理的通告

  为巩固提升机动三轮车、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常态化治理成果,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打造香河良好城市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四)轮车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2021年10月11日起。

  二、治理范围

  (一)治理区域:东至永泰路、西至永盛路、南至绣水街(不含)、北至北环路为禁行区域,全天候24小时禁止三(四)轮车行驶、停放。

  (二)特殊车辆管理

  1.家具城营运的三(四)轮车可在新开大街(永泰路—安抚路)、永泰路(淑阳大街—绣水街)范围内行驶。

  2.用于物流快递配送、公共服务专项作业三(四)轮车经报备后暂不受禁行限制,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香河县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办公室(县执法局125室联系电话:8310978)制定车辆规范管理措施,统一外观标识和编号,经报核准备案后可上路行驶,过渡期满未报备车辆将予以取缔。

  3.持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下肢残疾)或特殊疾病证驾驶小型代步车辆不受禁行限制,证件仅限驾驶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不得载货、拉客、接送孩子。

  三、车辆上路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喷涂商业广告、乱停乱放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相关工作,如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现有行驶资格。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依法鉴定为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按无证驾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驾驶三(四)轮车从事非法运营的,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驾驶三(四)轮车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依据《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四)县城管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三(四)轮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