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创业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香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中“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20]5号)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持有效期限内居住证在常住地县区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认定管理工作主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是明确人员类别。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一)“4050”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五)残疾人员(六)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人员(七)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八)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是明确所需资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分类提供材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等。
四是明确认定流程和管理。包括对认定对象的跟踪指导、援助服务及注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