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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1/15 字号: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2020年12月15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20〕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和重要民生工程。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铁路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保障铁路安全的必然要求。原《规定》自2014年公布以来,对保障我省区域内铁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事业快速发展,路网规模持续扩大,铁路沿线环境日趋复杂,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原规章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铁路安全形势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铁路安全、畅通、便捷的现实需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为此,省政府将该《规定》修订工作列为2020年一类立法项目,省司法厅对《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在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形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6章49条。

  第一章总则(1—10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职责分工、协调联动、企业责任、普遍义务、投诉举报、合作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责任(11—15条),规定了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安全环境(16—36条),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程序,细化了铁路两侧相关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应急保障(37—43条),规定了技术共享、灾害预防、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细化了客流高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44—46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标准。

  第六章附则(47—49条),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及施行日期。

  三、修订说明

  (一)进一步厘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是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管理、路地高效协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主动防范以及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要求将铁路安全管理作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三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四是逐一明确了涉及铁路安全管理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双段长责任制。

  (二)进一步强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对铁路线路两侧高大设施、植物和堆放轻型材料的场所以及防尘网、农用薄膜、反光膜等,进一步明确了其产权人的责任,对因铁路项目建设导致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尾矿库的治理、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铁路隧道上方和铁路两侧山坡地的水土保持作出了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应急保障。为做好铁路沿线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一是规定地方和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共同做好治安防范和处置工作。二是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三是完善了客流高峰期的应急协调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合作。一是与周边省份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及时通报铁路安全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二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