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执37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冀1082执37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项目:将郑英名下位于香河县五一路43号潮白晓月小区1号楼1单元1103室,证号是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910号注销并解除该房屋的全部查封和抵押。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