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01/11 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2018)冀1024执恢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项目:将程金伶名下位于新华大街北侧变更登记志王新月名下,公告程金伶名下坐落于新华大街北侧,证号香国用(2005)字第1098号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香河县自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