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香河县安头屯镇北口头村,李淑香名下证号为:冀(香政)字第38273号,面积为525.60平方米,登记日期为:1986年11月30日的《宅基地证》遗失,现声明该《宅基地证》作废。
该宅基地于2009年6月10日由其次子肖振成继承西侧五间,发证面积为264.6平方米,证号为:香集用(安)字第2820号。现李淑香长子肖振中申请继承东侧五间(261平方米),我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持有关资料到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为该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电话:0316-8322857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