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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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平晓渝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2026]第336号),现案件已审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电话无人接听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5日工资2884.61元。
三、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为: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4层C区432室,联系电话:0316-8322077。
特此公告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