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28
香河志再商贸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香河志再商贸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香河志再商贸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请香河志再商贸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30日的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30日的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东杰、胡晓东
联系地址: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宋分局
联系电话:0316--8691080
附:拟吊销的23户企业详细名单(一)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