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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8/14

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

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中心、事务局),香河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

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依据经批复的《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河道主槽岸坡防护,防护范围为:后家湾险工段桩号1+365~1+725左岸、王家务险工段2+455~3+085右岸、骡子王桥下游险工段3+990~5+010右岸等岸坡进行防护固岸,共2.01km长。局部堤防封堵为:骡子王漫水桥处左、右堤堤防缺口封堵。

  青龙湾减河治理段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治理段堤防及近堤岸坡防护工程级别为2级,一般岸坡防护工程级别为5级。

  征迁安置实施方案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征迁安置作进一步调整、优化,以征迁安置初步设计和实施阶段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征迁安置实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指导征迁安置具体实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依法合规推进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L442-20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香河县水务局牵头,涉项相关镇、部门为组织和实施主体,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用)、地上附着物补偿、专业项目迁(改)、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范围。

  三、基本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合规、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项目全面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组织领导

  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县级统一领导、部门业务指导、项目法人参与、相关镇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一)水务局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建档、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相关镇做好相关政策解答等。

  1.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程序把握和协调推进;

  2.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议,解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专业项目处理工作;

  4.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项工作进行督办,调度拨付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

  5.定期督导各单位工作,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项目法人职责

  1.负责协调设计单位提供实物调查成果数据;

  2.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遵照县水务局的安排,及时拨付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

  3.参与各阶段移民验收和移民工程专项验收;

  4.协同配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其他工作;

  (三)相关镇职责

  1.负责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工作,动员群众配合征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2.负责群众搬迁前的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平稳推进群众的搬迁工作;

  3.负责做好群众土地征收征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协议签订,有序组织征迁、资金兑付等工作,并通过“一户一档”的方式发放补偿补助的费用;

  4.负责做好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

  5.负责处置群众突发事件,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6.负责专账管理和使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管理使用移民资金,定期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涉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决算、验收,接受各级审计、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7.负责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主要包括县纪委、政法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香河分局、司法局、信访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钳屯镇、五百户镇、供电公司、传输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单位。

  1.根据部门各自职能,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和服务,积极落实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配套相关政策到位;

  2.配合各镇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3.部门各自完成所属专业项目处理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账的管理和移民资金的调度拨付;

  五、工作程序

  (一)农村征迁安置

  1.宣传发动

  水务局组织召开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动员大会,宣传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的重要意义,教育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向群众宣讲政策,让群众知晓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政策、程序与标准。

  2.实物核查、登统评估

  由水务局组织技术力量对征占地范围内实物开展核查、登统评估工作,涉及镇政府负责保障工作组顺利开展相关工作。

  3.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实物核查成果、补偿标准。由有关镇政府负责在当地所在村对征地面积、地类、林木、坟墓、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由镇长签字。公示时间为三天,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有关镇政府办公电话。

  4.错、漏项及举报情况处理

  对张榜公示后发现的错、漏项,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报水务局,由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签字后更正公示,有关镇反馈给举报人。对反映出的其它问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及镇予以处理。

  ()专项设施迁()

  由水务局与权属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签订迁改协议,权属单位根据批复的迁改方案组织完成专项设施迁改工作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六、主要标准及补偿

  (一)临时用地

  初步设计报告中土地补偿费为临时用地的年限乘以土地的年综合产值。耕地年产值标准参照廊坊市近期实施项目确定为3000元/亩,施工工期3个月按0.5年考虑,即临时用地补偿单价为1500元/亩。另外,占压耕地的按0.5年产值增列复耕初期产量损失补助费,非复垦土地的不计此费用。

  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按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施工场地和道路复垦标准为6929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所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各镇以往项目补偿标准存在差距,为保证各镇补偿标准的统一、合理、合规,以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

  七、其他情况处理方式

  (一)征迁安置补偿资金由水务局和各镇统筹使用。

  (二)征迁补偿涉及范围之内涉及的各类地上物及其他设施,出现漏登漏报或有争议情况,以属地政府、村委会、产权单位(个人)、水务局最终共同确认数量为准进行补偿。

  (三)如遇特殊情况,据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等召开会议,研究具体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征迁补偿。

  八、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付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各镇组织协调,调解不成且争议不能解决的,由县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水务局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偿补助费用兑付。如规定时限内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水务局可将应兑付资金拨付到其所涉及镇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九、资金管理与使用

  水利工程征迁安置补偿资金施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涉项镇应当在补偿公告张榜公示完成后,及时将征迁补偿费用汇总并提出兑付申请。水务局履行拨付手续。由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水务局,水务局拨付相关镇,由相关镇将补偿款拨付至权属单位或个人。

  十、资料整理建档

  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土地征收(用)及专项工程等相关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照《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对档案依法保管和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和财务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十一、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五)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骗取征迁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征迁人应当退还征迁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项目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迁补偿。实物核查、登统评估启动后新增加的,或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打击。

  (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与被征迁人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香河县关于《青龙湾减河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