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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香河县委 香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06 字号:

中共香河县委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社区)、经开区党(工)委、政府(社区办、管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香河县委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按照多元招商、规划引领、域内统筹、集中入园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项目落地,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商引资

  第一条 奖励范围为我县引进项目“牵线搭桥”,在提供项目信息、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促使项目成功落地工作中,起到明显促进作用的个人、法人或机构组织。第二条 奖励条件新引进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引进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税收贡献率达到每亩30万元以上。(三)项目建设完成,并且达到以下要求:1.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2.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成;3.投资3亿元以上(含)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3年内建设完成。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按照引进项目第一年区域综合贡献的10%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二)引进全国性、中国区总部企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按照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三)引进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按照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独角兽企业、主板上市公司直接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四)单一项目引进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五)平台公司引进项目,根据协议按照项目落地投给予奖励。项目可在全县域统筹安排,异地选址建设的,引入方、落地方各享受一半奖励,分别计入各自公司产业服务费。(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组织程序优先提拔使用。第四条 奖励原则(一)同一企业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进人或引进团队。(二)引进多家企业,同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分别进行奖励。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奖励条件(一)符合《河北省京冀交界地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符合我县产业定位。(二)企业在我县经营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第六条 奖励标准(一)2020年1月1日前注册的实体企业,当年区域贡献分别比上一年增长20%、30%、40%及50%以上的,按其区域贡献增长部分的60%、70%、80%及90%给予奖励。(二)2020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非总部型实体企业,年度区域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100万元以上部分的80%、70%、60%、50%、40%给予5年的奖励。(三)总部型企业年度区域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给予如下奖励:1.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区域贡献的40%给予奖励;2.对年度区域贡献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区域贡献的50%给予奖励;3.年度区域贡献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区域贡献的60%给予奖励;4.年度区域贡献达5000(含)-1亿元的,按照区域贡献的70%给予奖励;5.年度区域贡献达1亿元(含)-1.5亿元的,按照区域贡献的80%给予奖励;6.年度区域贡献达1.5亿元(含)-2亿元的,按照区域贡献的85%给予奖励;7.年度区域贡献达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区域贡献的90%给予奖励。(四)新设立非总部型企业租赁办公及生产用房的,自用部分给予补贴支持,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自用办公及生产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五)一次性租用县域内楼宇达5年以上的总部型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2年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照实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租用平台公司楼宇的,也可享受该补贴。(六)企业高管区域贡献达5万元以上的,全额奖励高管个人。(七)按照企业年度区域贡献,给予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奖金直接发放个人: 1.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最高一次性奖励60万元;3.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奖励70万元;4.3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奖励80万元;5.5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奖励120万元。(八)企业职工、子女在县域范围内就医、就学、落户、购房的,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申报流程及要求(一)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二)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提交材料;(三)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报县发改局;(四)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提交县委、县政府审议;(五)县委、县政府审议通过后,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发改局,由发改局安排发放;(六)当年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励资格,下一年度不再给予补发奖励;(七)已享受各级出台的县财政配套资金的企业,不再给予奖励;(八)办公及生产用房补贴直接拨付承租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及生产用房的,参照租用标准;(九)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但对县域经济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项目,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决定;(十)申请奖励,择优不重复,总金额不超企业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十一)本办法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十二)奖励资金均不含所得税。第八条 奖励资金不影响平台公司依据PPP协议与县政府进行税收结算。第九条 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其申请县域所有奖励性资金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河北省重大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