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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2/10 字号:

  香政办〔2019〕58号

  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报县大气办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日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县域内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一厂(场)一策”应急实施方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

  《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

  《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发生在香河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各镇政府(社区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省级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业企业“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一场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共同构成。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县城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县政府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方案制定、应急演练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总指挥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社区办、省级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为县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监督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社区办、省级园区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等相关工作,以及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政府大气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立督导考核组。

  成员单位由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社区办、省级园区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发布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文件时,结合我县实际,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制定我县预警文件,并上报县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批签发后,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发布实施。

  (五)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及要求

  1.发布程序与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批签发后,县政府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相关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县政府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

  2.信息发布对象及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社区办、省级园区。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单位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部门利用交通诱导屏在预警期间每半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同时,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3)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除录播、转播节目外);

  (4)电视台、河北广电网络香河分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除中央、省、市、县新闻类节目外);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平台,县气象局短信平台,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县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公众微信平台及县内报纸等,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高音喇叭宣传车在预警期间每日8时至18时进行流动重复播放;

  (8)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四、“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应编制“一场一策”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重点建设项目应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该项目是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等,是否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以及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时限、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我县发布预警时,原则上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即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条件、污染物累计程度和上级要求,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县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及时调整应急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应急响应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工业企业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非重点行业按照“一厂一策”进行减排;重点行业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减排: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C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企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④重点建设项目管控措施,按照“一场一策”应急实施方案落实。

  ⑤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非重点行业按照“一厂一策”进行减排;重点行业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减排: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涂料制造: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C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企业停产2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C级企业:企业停产5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④重点建设项目管控措施,按照“一场一策”应急实施方案落实。

  ⑤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非重点行业按照“一厂一策”进行减排;重点行业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减排:

  包装印刷: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

  涂料制造: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C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企业停产2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C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县城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④重点建设项目管控措施,按照“一场一策”应急实施方案落实。

  ⑤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补充说明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县主城区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车辆尾号、限行时间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县指挥部将结合实际,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支持力度,为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充分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监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的,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范围。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省大气办报告。

  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省大气办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县政府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实施方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廊坊市大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方案管理

  (一)方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实施方案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方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方案演练

  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开展总结和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方案备案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编完成后,向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15日内向县指挥部备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的“一厂(场)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通过市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时抄报县指挥部备案。

  (五)方案修订

  《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方案修订:

  1.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香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强制性减排措施成员单位分工表

                 3.企业企业“一厂一策”公示

  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