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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晨旭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9/03 字号:

  于晨旭(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登记证明00146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因保管不善遗失,承诺以上情况均为事实,一切法律后果本人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