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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遗失声明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4/28 字号:

  本人冯志刚,权利人高长征是我母亲,2015年去世,其名下房产(坐落于新开街北侧西店村南居民区)由我(冯志刚,我是唯一继承人)继承。我母亲名下廊房权证香A字第5382号房产证、香国用(2002)字第003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我(冯志刚)保管,因保管不善遗失。承诺以上均为事实,一切法律后果本人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志刚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