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4/28 字号: 大 中 小
本人冯志刚,权利人高长征是我母亲,2015年去世,其名下房产(坐落于新开街北侧西店村南居民区)由我(冯志刚,我是唯一继承人)继承。我母亲名下廊房权证香A字第5382号房产证、香国用(2002)字第003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我(冯志刚)保管,因保管不善遗失。承诺以上均为事实,一切法律后果本人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志刚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