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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单位协助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解除于津名下房产的查封并过户至买受人赵帆的告知书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9/21 字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以津红检反贪协封(2016)3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对于津名下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五一路西、北环道北侧香榭家园小区9号楼1单元504室房屋于2016年11月25日进行了查封。于2018年9月21日我单位收到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津0113执恢423号执行裁定书,(2017)津011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要求我单位协助解除该房屋的查封并过户给买受人赵帆所有,我单位将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现特将此情况告知贵院。

  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执恢423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执恢4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津红检反贪协封(2016)3号协助查封通知书

  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