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5/09 字号: 大 中 小
坐落于香河县钳屯镇茅草店村刘之義名下证号为:冀(香政)字第74068号,面积为306平方米,发证日期为:1986年12月20日的《宅基地使用证》遗失,现声明该《宅基地使用证》作废。
现继承人刘文申请补证,我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持有关资料到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为该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香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