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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香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1/24 字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放区域。东至潮白河右堤顶路、南至家具大道、西至通唐线、北至潮白河右堤顶路。其中,家具大道扩延至亚太城、经纬、中意、中唐、居然之家、明泰来、金钥匙、贵都等家具城展厅;迎宾小区、秀南小区、御湖湾、阳光家园、富泰家园、京汉君庭等居民住宅小区;淑阳工业园。

  同时,县域内以下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均常年禁放:

  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②车站、家具城、仓储物流园、工业小区、企业厂区;

  ③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④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⑤文物保护单位;

  ⑥重要军事区域;

  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⑧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⑨公园、广场、游园及重点林地。

  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禁放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信息由公安部门汇总上报县政府信用办,纳入本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安监局8584345

  六、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